(2015)新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南华银化工有限公司与韩金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银化工有限公司,韩金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河南华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司周昌,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芳。被告韩金元。委托代理人李忠茂,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同志,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银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金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河南华银化工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韩金元的起诉。本院认为,河南华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韩金元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华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韩金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华银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孟令旺审判员 高 敏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