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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伏贵与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伏贵,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60号原告:安伏贵(又名安福贵),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贾世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飞,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伏贵诉被告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伏贵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飞的银行存款8万元,并提供自有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飞的银行存款捌万元(¥80000.00元);二、对原告安伏贵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变卖、抵押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