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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威海东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威海东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负责人修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东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威海东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东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