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天军与被告徐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沈天军。被告徐志斌。原告沈天军与被告徐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莹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9日被告让原告为金鹏商业街一店面进行粉刷及贴壁纸,经原告预算需3500元,后装修过程中因材料用完,被告让原告赊购后由其结账,共赊购435元;受被告指使原告贴壁画一幅,工费1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500元,下剩款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受雇被告为金鹏商业街一店面提供粉刷及贴壁纸劳务属实,预算包工包料需3500元,原告在该店装修结束后跟随被告到甜水为一王姓人家贴壁纸,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元;但原告没有将壁纸贴好,也未进行维修。被告在2014年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500元的欠条属实,且原告承诺在2015年1月1日前将王家的壁纸维修好,但原告至今未维修,后被告重新购买壁纸雇佣他人进行了维修。被告没有让原告赊购材料,也没有让原告贴壁画一幅。原告将损坏的壁纸维修好并且赔偿被告损失后,被告就向原告支付下剩欠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沈天军受雇被告徐志斌为环县金鹏商业街“醉爱”川菜馆提供粉刷和贴壁纸劳务,经双方预算需花费3500元,当时被告徐志斌未向原告沈天军付款。后被告徐志斌向原告沈天军支付1500元,并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沈天军出具金额为2500元(其中500元为原告沈天军在王林军家贴壁纸期间的生活费用)的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1月1日支付。到期后,经原告沈天军多次催要,被告徐志斌至今未付。庭审过程中,被告徐志斌对向原告沈天军书写金额为2500元的欠条无异议,但以原告沈天军受雇于其为环县甜水镇甜水街道王林军家其中两间房屋所贴壁纸开缝、脱落为由拒绝向原告沈天军支付上述款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欠款2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赊购材料费500元,但未对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沈天军欠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志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