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98号申请人王超,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名仕花园对过。法定代表人郑荣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超因被申请人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房屋定金及违约金650000元,逾期未给,为防止被申请人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王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三处。申请人王超以名下的房产向本院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县招商城财富城8-27、8-36、8-38号的房产三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