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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家泽荣与家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泽荣,家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44号申请执行人:家泽荣(又名家黑子),男。被执行人:家振民,男。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家泽荣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家振民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张信用社账户为62128065700002*****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