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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峡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坊峡民初字第900号原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长兴,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长兴、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3月份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后感情一直不合。被告于2012年12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如果离婚,则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月28日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坊黄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至今已有5年之久,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做到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宽容,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颖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