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毓弟与韩世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毓弟,韩世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48号原告张毓弟,男,193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荣军,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剑春,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世平,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衡,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毓弟与被告韩世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毓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毓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毓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毓弟负担。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艾志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