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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凯有诉赵德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有,赵德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张凯有,男,生于1981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缪昌明,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德平,男,生于1967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国群,女,生于1970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彭敏,叙永县叙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地址: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972267-4。企业非法人曹应举,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72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张凯有诉被告赵德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德平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有撤回对被告赵德平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张凯有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祥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