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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永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德芹、文华琪典当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永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德芹,文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0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永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德芹,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文华琪,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当金648050元,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计344115元,律师费用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8000元、执行费12952元,合计人民币10681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4805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芹、文华琪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681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4805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