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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李XX(曾用名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赵XX。被告李XX。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了原告赵XX诉被告李XX(曾用名李XX)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询问原告赵XX得知,原、被告全家于2012年初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村租房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全家于2012年初实际已经搬至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村租房居住至今,所以被告现居住的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村应系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讼应到有管辖权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本院虽已受理,但在诉讼中经本院审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由原告到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另行补交。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