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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方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方松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方松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方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方松,男,1978年4月5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4年5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袁代阳,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方松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3月6日作出了(2015)黔方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姜方松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上诉人姜方松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方松及其辩护人袁代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姜方松、姜某德(另案)和姜某(另案)到大方县高店乡大山村石浪厂组小营脚的山上挖红豆杉时,被护林员丁某军和丁某能制止,丁某军和丁某能告诉姜方松等三人他们挖的是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14年4月30日姜方松和姜某禄(另案)在大方县绿塘乡的黑沙地共挖了4棵红豆杉,2014年5月份的一天姜方松又和姜某志(另案)在大方县绿塘乡的黑沙地共挖了4棵红豆杉。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方松非法采伐、毁坏的8株野生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指控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姜方松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禄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作案工具挖锄等相关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方松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方松辩称自己没有去过小营脚挖红豆杉,到绿塘乡的黑沙地共挖了四棵红豆杉,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袁代阳认为姜方松不具有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根据法理推论出姜方松有减轻处罚情节;姜方松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姜方松、姜某德和姜某到大方县高店乡大山村石浪厂组小营脚的山上挖红豆杉时,被护林员丁某军和丁某能制止,同时丁某军和丁某能还告诉姜方松等三人他们挖的是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14年4月30日姜方松约姜某禄(另案)到大方县绿塘乡的黑沙地共挖了4棵红豆杉,2014年5月份的一天姜方松又约姜某志到大方县绿塘乡的黑沙地共挖了4棵红豆杉,后将所挖红豆杉枝条锯断形成树蔸,栽种于姜方松父亲的土中,以备培植盆景,准备待其成活后再各自分回去栽。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方松非法采伐、毁坏的8株野生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姜方松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的一天,我和姜某德、姜某到我们组一个叫小营脚的山上去挖红豆杉,我们才挖了一棵,丁某军和丁某能就来到山上,丁某军和丁某能给我们打招呼说我们挖的这种树子叫红豆杉,不能挖,那天他们来打招呼以后,我们就没有在小营脚挖了。后来的两次都是在绿塘乡的黑沙地挖的。我第一次去黑沙地是姜某禄和我一起去的,第二次是姜某志和我去挖的,我和姜某禄去挖的那一次用的是一把十字楸和一把锄头,十字楸是姜某禄带去的,锄头是我带去的。和姜某志去挖的那一次用的是一把锄头和一把锯子,锄头是姜某志带去的,我带的是锯子。我一共挖了9棵红豆沙,在小营脚挖了1棵,在黑沙地两次挖了8棵,其中在黑沙地我和姜某禄挖了4棵,和姜某志挖了4棵。挖回来的红豆杉我们没有分配,全部栽在我家院坝前面我父亲的地里,只是我和姜某禄在黑沙地挖的那次他分了两棵回去栽。我们挖回来的红豆杉粗的都拿锯断了,大约有7、8公分粗,小棵的是树苗。锯断了的那些红豆杉是准备做盆景,离地面大约有二、三十公分高。我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二、证人证言1、丁某军证言:我是高店乡大山村的护林员,2014年4月28日下午4点过钟,丁某伦看见有人骑摩托车从他家门口路过,车上捆得的挖锄,估计是去山上挖红豆杉的,他向林业站的杨某勇汇报后,就打电话给我说他看见有人骑摩托车上山挖红豆杉去了,叫我和他去看一下,后我和丁某能沿路顺着摩托车车轮印子找上山去,在袁家寨组一小地名叫小营脚的山上看见姜方松等三人在挖红豆杉,我和丁某能就给他们说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叫他们不要乱挖,他们就停止挖了。2014年5月5日晚上8时许,我在篾匠沟那里遇见姜某禄、姜小方贵和另外的两个人,他们四个人分别骑一辆摩托车,车上面邦得有一些树子。我就跟姜某禄打招呼说红豆杉是国家保护植物,叫他们不要乱挖,也不要在其他地方挖,那里我们都有管的权利,姜某禄还骂说挖了会怎么样,我没有讲话就走了。2、丁某能证言:2014年04月28日下午4点过钟,我看见三个人骑着两辆摩托车,车上绑得有药锄和锄头在我家门口路过,我估计他们是上去挖红豆杉,我就打电话给高店乡林业站的杨某勇汇报这个情况,杨某勇叫我打电话给另外一个护林员丁某军,我们两个就顺着摩托车印子找上去,由于雾太大,看不清楚,听到小营脚的山里有响动,我们就一起找了上去,我走在丁某军的后面,在相隔100左右米的地方,丁某军已先到现场,听到丁某军说“乱挖些嘛,乱挖是要坐牢的”,我到现场后看见姜方松等三人正在挖红豆杉,我也给对方说:“你们不要乱整,你们挖的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我们在那里制止后,姜方松他们就停止挖了,后来在姜方松三人停摩托车(小地名叫烂塘)地方,我给姜方松等人说:“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不得,今后不要整”。3、陈某证言:今年五月初,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那天早上我在姜某志家的石厂上打石头,在石厂听到姜方松跟姜某志讲,姜方松在我们村的袁家寨组的小营脚的那里挖红豆杉,被看管山林的丁某能、丁某军他们喊,说是姜方松他们挖是犯法的,不准挖,姜方松说反正都把树子挖起来了,叫丁某能、丁某军他们送他一棵拿回来栽。4、姜某志证言:2014年5月8日或者是9日,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早上九点左右,我二哥姜方松约我到绿塘挖红豆杉,我们就各自骑了一辆摩托车到绿塘的黑沙地山上一共挖得4棵野生红豆杉。晚上9点过才回到家,回来以后我们还在我幺兄弟家吃面条,姜某元问我们在哪里挖的红豆杉,我们给他说是在黑沙地挖的,是因为在小营脚被护林员喊了才到黑沙地去挖的。在去黑沙地的前几天在我家石厂上,我听姜方松说小营脚的那里不准挖红豆杉了,是丁某能喊说不准挖的。姜方松在石厂说这些话的时候,石厂上打石头的陈某在场。我们挖的4棵红豆杉树全部栽在我家老房子前面的土里。是我与我二哥姜方松两个一起栽的。我不晓得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姜某元证言:2014年4月25日,姜某约我去挖红豆杉,我答应了,我和姜某骑着摩托车到小营脚合伙挖了4棵野生红豆杉和2棵野杨梅。我二哥姜方松和三哥姜某志在绿塘乡的黑沙地的山上挖了10多棵栽在我家门口的土里。我听说他们在小营脚挖过红豆杉,在挖时被护林员喊不能挖,后来他们才到黑沙地去挖的。6、姜某证言:2014年4月25日那天,姜某元约我去挖红豆杉,我和他去小营脚那里共挖了4棵红豆杉和2棵野杨梅,4月28日,我和姜某德、姜方松又去小营脚挖,我们刚到小营脚的山上,丁某军和丁某能就来到山上给我们打招呼,喊我们不要挖,他们给我们说我们挖的那个是红豆杉,是不能挖的,如果我们再挖他们就要报警。丁某军和丁某能给我们打招呼以后就下山来到我们骑的摩托车旁边,在摩托车旁边丁某军、丁某能又再次警告我们,叫我们不要返回去再挖。在回来的路上,我看见姜某德手上拿着1棵红豆杉,但我不知道是哪个挖的。7、姜某德证言:2014年4月28日那天中午,我和姜方松、姜某到我们村小营脚的山林上去挖树子,我们3个刚到小营脚的山上,正要开始挖,丁某军和丁某能就来到山上给我们打招呼说我们挖的树子是红豆杉,叫我们不要乱挖,挖不得。丁某军说如果我们再挖他们就要报警了。到我们骑的摩托车旁边时,我还听见丁某军对姜方松说:“小二松,你不要世人疯过你才疯,你不要等石墙院那些人挖了以后你才来撞这种头气”。8、姜某禄的证言:2014年4月30日,我和姜方松在绿塘乡黑沙地共挖了4棵红豆杉,挖回来后我们每人分2棵栽培,我的栽在我家背后的地里,姜方松挖的栽在他家房子面前的地里。是姜方松喊我去的。我听别人说红豆杉很值钱、栽起来好看才去挖的。今年的5月5日,我和姜某元、姜某到高店乡的高榜去挖了四棵香樟树和一棵岩豆藤,在回家的路上一个叫篾匠沟的地方,有一个人看见我们骑的摩托车上拉得有树子,那个人就给我们打招呼说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叫我们不要乱挖,挖了是犯法的。2014年4月30日那天我和姜方松从黑沙地挖了4棵红豆杉回来之后,晚上在我家吃饭,他给我说他2014年4月28日那天和姜某元、姜某去小营脚挖红豆杉,遇到在那里看林场的人,林场的人给他们说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不准他们挖,他对我说林场的人不准挖,红豆杉树子绿塘的黑沙地很多,喊我和他去黑沙地挖,所以我和姜方松4月30号那天才去黑沙地挖红豆杉的。三、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大方县高店乡大山村石浪厂组姜某元家房屋正前方的一块土地上,土地紧接高店至岔河至袁家寨组的乡村公路,面对姜某元房屋的左边大约5米为姜方松住房。现场土地约210平方米,地里除栽种有玉米以及核桃、李子等农作物和果树外,侦查员在现场地里发现栽培有18株距离地面12-65厘米高不等的树蔸和2株疑似红豆杉幼树,其中有疑似红豆杉树蔸11株,11株疑似红豆杉树蔸中有5株树蔸主干上生长有枝叶,每个树蔸顶部均有整齐锯痕。侦查员在现场由犯罪嫌疑人姜方松、姜某志、姜某禄进行指认后,对11株疑似红豆杉树蔸和2株疑似红豆杉幼树依次编号拍照,并当场扣押。2、现场图及指认照片:红豆杉移栽地示意图及姜方松指认现场照片。3、指认笔录及照片:姜方松对自己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的采挖现场及移栽现场进行指认,附指认照片。4、提取笔录及照片:侦查人员对姜方松用于非法采伐红豆杉的锄头和手锯进行提取并当场扣押,附提取照片。四、书证1、户籍证明:姜方松,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扣押物品清单: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14年5月15日扣押疑似野生红豆杉树蔸11株、疑似野生红豆杉幼苗2株、疑似野生香樟幼苗1株。3、发还清单: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14年5月16向大方县林业局移交疑似野生红豆杉树蔸11株、疑似野生红豆杉幼苗2株、疑似野生香樟幼苗1株。4、“贵州宣慰府”管理办公室证明:大方县林业局移交的疑似野生红豆杉树蔸11株、疑似野生红豆杉幼苗2株、疑似野生香樟幼苗1株,已转给“贵州宣慰府”管理办公室进行栽种。5、大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我村石浪厂组姜方松、姜某禄、姜某志,因移栽红豆杉被拘一事,此三人都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姜某志、姜方松是亲兄弟,小孩小的才三、四岁,父母都已是65岁的高龄,已无劳动力。鉴于我村委对红豆杉的保护,对于广大村民宣传教育警示不够到位,此三人平时在村里能遵纪守法、邻里团结、和睦相处。希望司法机关对此给予宽大处理。6、村民联名请愿书:关于我们大山村石浪组姜某禄、姜某志、姜方松等人移栽红豆杉被法办一事,因我村大部分村民都不知道移栽红豆杉是违法行为,更不知道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世世代代一直从没有接到过政府及有关单位保护红豆杉的宣传,看到类似的标语、警示牌。通过此次因无知而犯的事件,我村村民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认识到应有维护生态保护珍稀植物的责任及义务,鉴于此次事件是因无知而犯,希望得到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以蔚我村广大村民的心声。五、鉴定意见1、重庆市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2014】物鉴字第035号鉴定书:1、根据送检涉案树木干截面、枝叶及叶片特征,通过查对《中国植物志》,确认该批13株坚定对象为南方红豆杉,隶属于红豆杉红豆杉属;1株鉴定对象为香樟,隶属于樟科樟属。2、根据对鉴定对象生长地的现场勘验图片分析,判定送检的13株南方红豆杉和1株香樟均为野生树木。3、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1999年),确认送检的13株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株香樟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六、物证:挖锄、手锯各一把。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方松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仍然两次和他人采挖,并将所挖红豆杉枝条锯断形成树蔸,以备培植盆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姜方松伙同他人共挖了8棵红豆杉,属于情节严重,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对被告人用于作案的工具挖锄及手锯各一把,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非法采伐、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转给“贵州宣慰府”管理办公室进行栽种,其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所提没有和姜某元、姜某去小营脚挖过红豆杉,不知道野生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将到绿塘乡黑沙地去挖的红豆杉锯断,不是为了制作盆景,是为了移栽达到100%成活率,其行为是一种无知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姜某、姜某元、丁某能、丁某军等证人证言均证实其伙同姜某、姜某元到小营脚去挖过野生红豆杉,证人丁某能、丁某军、姜某禄、陈某的证言也能相互印证姜方松伙同姜某、姜某元到小营脚去挖野生红豆杉时,被丁某能、丁某军制止,并告知其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不得,其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姜方松不具有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根据法理推论出姜方松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姜方松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知道采挖的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次伙同他人采挖野生红豆杉,其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据此,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方松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作案工具挖锄一把、手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家银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