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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召霞、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召霞,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召霞,天津都行商城从事玩具批发兼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荀连龙(与张召霞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宋长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清明,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贾振蓉,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天津都行商城。负责人王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清明,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贾振蓉,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张召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知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召霞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召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召霞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召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沙跃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