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区。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士清,龙口市龙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某某,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刁希成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宋殿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