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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碧琼与梁秀琼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碧琼,梁秀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邓碧琼,女,生于1950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代理人唐高,蓬溪县任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秀琼,女,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邓碧琼诉梁秀琼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碧琼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碧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邓碧琼承担。审判长 雷 惊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XX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