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碧琼与梁秀琼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碧琼,梁秀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邓碧琼,女,生于1950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代理人唐高,蓬溪县任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秀琼,女,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邓碧琼诉梁秀琼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碧琼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碧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邓碧琼承担。审判长 雷 惊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XX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