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大安、张光仙、郝秀跃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大安,张光仙,郝秀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书先,男,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大安,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光仙,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郝秀跃,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5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大安、张光仙、郝秀跃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大安、张光仙、郝秀跃已分期分批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邓法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