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无业。2006年11月,被告人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8日,被告人龙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5年3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龙某以贩养吸,先后两次在长沙县星沙街道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给吸毒人员高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王记”口味虾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高某贩卖了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三区“芙蓉兴盛”超市附近,以赊账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陈某甲贩卖了少量甲基苯丙胺。2015年3月27日2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公安机关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龙某称拟购买毒品,被告人龙某接电话后赶至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星魂网吧”附近,在向陈某乙均交付出售的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外套内口袋搜出7小包红色药丸(共计0.5克)和7小包白色晶体(共计2.8克)。经检验,0.5克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8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06年11月,被告人龙某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8日,被告人龙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龙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陈某甲、肖某、陈某乙均的证言,检查笔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书,(2008)长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果久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人民陪审员  郭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