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任风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任风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28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12-1号1门。负责人张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男,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郭峰聚,男,系该公司职工,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任风久,男,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任风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