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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7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与杨国琛、杨国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杨国琛,杨国英,张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7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被执行人:杨国琛。被执行人:杨国英。被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姚志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国琛、杨国英、张志伟、姚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