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敬会与张汉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敬会,张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夏敬会。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汉怀。申请执行人夏敬会与被执行人张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夏敬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夏敬会于2015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夏敬会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