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庆伟,系陕西省韩城市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金平,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7日。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金平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郭金平于2011年7月12日与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陕E723**号货车入户协议,合同约定2012年7月12日合同终止,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办理转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车辆入户协议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合同期限届满,原告诉请之事实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城市鸿运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程福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