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聋哑人),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200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月6日因盗窃经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崔涛,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王婕,大连盲哑学校教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育、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崔涛、手语翻译王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8时25分许,在本市18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元,扒窃被害人王某某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聋哑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并提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8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18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广电中心附近时,趁人不备,先后扒窃被害人黄某放在挎包内的人民币4元;扒窃被害人王某某背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王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肌电诱发电位检查报告、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已返还全部赃款赃物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文龙审 判 员 常忠文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姜正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