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慧与李海涛、王秀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李海涛,王秀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30号原告王慧,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涛,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王秀芹,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孔宪龙、周晓玲,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与被告李海涛、王秀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慧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慧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王慧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