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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ⅹ滨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ⅹ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ⅹ滨,男,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ⅹ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ⅹ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16时许至同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ⅹ滨在普宁市军埔镇莲坛村“假日公寓”其租住的506号房内,先后11次容留吸毒人员陈ⅹ龙在该处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5月20日15时多,公安机关在普宁市军埔镇莲坛村“假日公寓”506号房内抓获被告人陈ⅹ滨及吸毒人员陈ⅹ龙时,现场在被告人陈ⅹ滨身上查获到毒品可疑物0.2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ⅹ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提取毒品照片、检测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称量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ⅹ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ⅹ滨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ⅹ滨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ⅹ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ⅹ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肖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仲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