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二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明德、苏加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明德,苏加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1134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阎会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龙,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明德,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苏加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明德、苏加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段淑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