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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松与陈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陈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陈松。被执行人陈坚。陈松与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陈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松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陈坚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除另案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条件。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缪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