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刘庄西北。法定代表人:孙志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源道15号。法定代表人:张邵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廊坊惠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合同约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属于约定不明,因为合同双方均有可能作为原告,原告不确定,为此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5月11日订立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第十条明确约定:如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