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辛永丽、韩某某等与豆吉强、杨国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永丽,韩某某,豆吉强,杨国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辛永丽,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庆伟。被告豆吉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付,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永丽、韩某某诉被告豆吉强、杨国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永丽、韩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永丽、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辛永丽、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