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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辛永丽、韩某某等与豆吉强、杨国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永丽,韩某某,豆吉强,杨国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辛永丽,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庆伟。被告豆吉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付,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永丽、韩某某诉被告豆吉强、杨国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永丽、韩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永丽、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辛永丽、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