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略阳县实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略阳县实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李旭东,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邓义发,略阳县硖口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略阳县实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华生,略阳县横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玉华,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东与被告略阳县实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旭东负担。审判员 艾明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