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崔万森与于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万森,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崔万森,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彬,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