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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韩熙德、童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韩熙德,童安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3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7613221-4。负责人:易仕云,行长。委托代理人:魏萍,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韩熙德,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童安勇,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告韩熙德、童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熙德已归还原告本案贷款本息,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9元,减半收取1679.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