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红星与郑明安、胡波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星,郑明安,胡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星。被执行人郑明安。被执行人胡波林。赵红星申请执行郑明安、胡波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红星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