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遵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遵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代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