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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302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涛与王伟瑾、陈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涛,王伟瑾,陈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302一1号申请执行人方涛。被执行人王伟瑾。被执行人陈德明。本院2015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伟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伟瑾并未履行。在执行中2015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笫302号执行裁定书,将第三人陈德明,(系王伟瑾之夫)依法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明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德明在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