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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斌与饶某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斌,饶某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徐某斌,男,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饶某瑜,女,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斌诉被告饶某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斌撤回对被告饶某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冉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