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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红妹与吴世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妹,吴世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黄红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光华。被告吴世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圣康、张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妹与被告吴世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红妹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红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红妹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旭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