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5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刘海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5523号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对原告刘占国与被告刘海勇、天津利源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55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六行中的“刘海勇驾驶的车辆登记在中国人保蓟县支公���投保了交强险”应为“刘海勇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天津利源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并在中国人保蓟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代理审判员  查金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