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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甲、熊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维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甲,居民。被告熊某乙,居民。被告熊某丙,居民。被告熊某丁,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