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与于加军、张方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72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法定代表人马瑞溪,该行行长。被告于加军。被告张方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加军、张方方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间为三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和变卖等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智保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人民陪审员 毕忠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春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