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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新世纪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晓军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新世纪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3077096-3,住所地:高新开发区华光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齐桂英。被执行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69146062-X,住所地:南关区南岭大街10号办公楼201-204室。法定代表人:齐若希。被执行人:郝晓军,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明珠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新世纪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新世纪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晓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新世纪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晓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郝晓军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北京大街,丘地号:****,建筑面积:710.58m2,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东岭南街,丘地号:***,建筑面积:140.9m2,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东岭南街,丘地号:****,建筑面积:128.63m2,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东岭南街,丘地号:****,建筑面积:140.9m2,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