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赔民申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王振江与西安市雁塔区威航汽车养护服务光华路店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振江,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威航汽车养护服务光华路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光华路东段曼哈顿洋房*层。负责人:张望,该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振江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威航汽车养护服务光华路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振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安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