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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邢允刚与徐毛赛、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允刚,徐毛赛,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邢允刚,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徐毛赛,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酂阳乡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5962259-9。法定代表人牛洪燕,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与欧亚路交叉口。机构代码:71125324-X。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允刚诉被告徐毛赛、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允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允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邢允刚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