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谭新房屋租赁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谭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684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郑玉元,职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珊珊,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新,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谭新房屋租赁关系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