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范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原告范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