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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范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原告范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