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牟淑兰与李忠祥、中国哈尔滨市普兴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淑兰,李忠祥,中国哈尔滨市普兴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牟淑兰,黑龙江牡丹江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小丹,系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祥,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中国哈尔滨市普兴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立军。委托代理人马金玉,大专,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淑兰诉被告李忠祥、中国哈尔滨市普兴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告已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并称本市检察机关已启动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监督,要求本院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