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华中申请执行赖大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中,赖大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中,男,汉族,1953年8月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执行人赖大智,男,汉族,1950年9月13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华中申请执行赖大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生效的(2005)内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确认的执行本金40万元、垫付仲裁费9210.00元。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已执行完毕本金及部分利息,现还应执行利息204310.64元,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工资25000.00元,按比例分配陈华中分得6430.00元。余款197880.00元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05)内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有财产可执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内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