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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伟玲与张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玲,张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815号原告陈伟玲。被告张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玲与被告张建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陈伟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