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伟玲与张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玲,张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815号原告陈伟玲。被告张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玲与被告张建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陈伟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