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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积海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积海,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18号原告何积海,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大同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X。法定代表人刘新跃,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世宝,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方友,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何积海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5年9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积海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积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