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旭与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一初字第685号原告陈旭。被告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赵宝龙,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旭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旭负担。审 判 员 吴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