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礼,黄东兰,陆桂宁,林超义,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黄国礼,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黄东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陆桂宁。被执行人林超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莫祥,无固定职业。黄国礼、黄东兰申请执行陆桂宁、林超义、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国礼、黄东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陆桂宁、林超义、莫祥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桂宁、林超义、莫祥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77558.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